通师院发[2018]127号
通化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通化师范学院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以及以通化师范学院的名义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包括与通化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和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成果包括:以通化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承担的科研项目、出版的学术著作、授权专利、获奖成果或作品、市级以上政府奖励等。
第二章 科研论文
第四条 论文奖励
教师发表的论文(不包括会议论文)期刊必须为公开出版物(即国内期刊必须在中国新闻出版总署及期刊网上可以检索到、国外期刊必须提供期刊目录页),必须提交论文发表期刊的纸质原件或纸质抽样和检索证明。在同期刊物发表多篇论文,只统计其中的1篇。奖励只奖励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第一单位署名为通化师范学院;对于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发表的论文,我校导师为通讯作者且署名单位有通化师范学院的,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
类别 |
刊物级别 |
奖励金额(万元) |
SCI |
Science、Nature |
100 |
中科院JCR-1区 |
2+IF×0.5 |
中科院JCR-2区 |
1+IF×0.5 |
中科院JCR-3区 |
0.8+IF×0.5 |
中科院JCR-4区 |
0.5+IF×0.5 |
人文社会科学 |
A类期刊目录 |
5 |
B类期刊目录 |
3 |
C类期刊目录 |
1 |
D类期刊目录 |
0.5 |
其它 |
重要期刊论文 |
0.5 |
北大核心 |
文科0.1 理科0.05 |
CSSCI |
扩展版、集刊 |
0.3 |
备注:论文被检索情况、影响因子及级别认定,以权威机构提供的证明为准。SCI发表论文IF为发表当年影响因子,单篇论文最高奖金不超过5万元(science, nature除外)。SCI分区根据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提供的最新版本JCR 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确定;人文社会科学期刊分类参照吉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期刊分类标准。
第三章 著作奖励
第五条 奖励标准
类别 |
奖励金额(万元) |
国家科学技术著作出版基金评审资助 |
5 |
国家级出版社出版专著 |
1 |
国家级出版社出版译著 |
0.5 |
其他出版社出版专著 |
0.5 |
其他出版社出版译著 |
0.2 |
备注:学术著作只奖励以第一作者身份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学校资助出版的不在奖励之列。
第四章 获奖成果
第六条 奖励标准
名称 |
级别 |
等级 |
奖励金额(万元) |
国家科学技术奖 |
国家级 |
特等奖 |
100 |
一等奖 |
50 |
二等奖 |
30 |
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 |
特等奖 |
50 |
一等奖 |
20 |
二等奖 |
10 |
吉林省科学技术奖 |
省部级
|
特等奖 |
15 |
一等奖 |
8 |
二等奖 |
5 |
三等奖 |
3 |
吉林省社科成果奖 |
一等奖 |
8 |
二等奖 |
4 |
三等奖 |
2 |
教科研成果奖 |
厅局级 |
一等奖 |
0.5 |
二等奖 |
0.1 |
三等奖 |
0.05 |
专利奖 |
国家级 |
金奖 |
5 |
优秀奖 |
2 |
省部级 |
金奖 |
1 |
优秀奖 |
0.5 |
第七条 美术、音像、体育成果奖励标准
名称 |
级别 |
等级 |
奖励金额(万元) |
美术、音乐作品个人获奖 |
国家级 |
金奖 |
1 |
银奖 |
0.8 |
铜奖 |
0.6 |
优秀奖 |
0.4 |
入选 |
0.2 |
省级 |
一等奖 |
0.4 |
二等奖 |
0.3 |
三等奖 |
0.2 |
入选(美术) |
0.1 |
音乐专业团体比赛获奖 |
国家级 |
一等奖 |
1.2 |
二等奖 |
1 |
三等奖 |
0.8 |
优秀 |
0.6 |
入选 |
0.4 |
省级 |
一等奖 |
0.4 |
二等奖 |
0.3 |
三等奖 |
0.2 |
入选 |
0.1 |

备注:国家级指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等国家级协会单独主办的学术性展览及专业性比赛;省级指省书法家协会、省音乐家协会等省级协会单独主办的学术性展览及专业性比赛。
第五章 知识产权
第八条 奖励标准
类型 |
级别 |
奖励金额(万元) |
发明专利 |
国际 |
1.0 |
发明专利 |
国内 |
0.3 |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
0.05 |
软件著作权 |
0.05 |
备注:软件著作权每人最多奖励5项。
第六章 科研项目
第九条 奖励标准
类别 |
奖励标准 |
纵向科研项目 |
项目到账经费的15% |
横向科研项目 |
项目账经费的10%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科研成果统计,科研业绩计算时间为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因特殊情况漏报的,可再申请补报,超过两年未申请补报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以上各类科研成果必须正确录入学校科研管理系统方可认证,在规定期限内未录入的科研成果,无论何种原因,均不予认定。科研成果应与本人从事的学科专业相关相近,同一成果如有重复,取最高额认定。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奖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凡本办法中未列出的相关业绩奖励项目,参照以上条款,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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