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师院发[2018]127号
通化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确保科研经费合理有效利用,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50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 号)、《吉林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14〕401号)等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原则
第二条 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经费使用由学校科研、财务部门共同管理,接受审计、纪检部门的监督。根据项目合同预算和研究进度情况,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对科研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签批,由审计处负责审计,由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任务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学校科研经费来源不同,用途不同,管理按相应经费下达单位的管理规定、项目计划、合同预算的要求分类管理。来源于中央或地方财政的科研资金,属于纵向项目经费,基本原则是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各类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来源于企事业单位、社会资金、其它高校等委托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经费,按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对于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制度另行制定,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合同执行。
第五条 科研经费属于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经费下达部门或单位指定的各类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到资产处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明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财务处、科研处、资产处、人事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处、二级学院(部、所、中心、室)(以下统称二级学院)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一) 财务处职责: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科研经费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审查项目决算;协助审计处结题审计;配合人事处、科研处考核绩效经费。
(二) 科研处职责: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协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配合人事处进行绩效考核;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 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收入的核定;提供结题信息;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
(三) 人事处职责: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协同财务处、科研处合理安排绩效经费。
(四) 二级学院职责: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经费预算评审、经费支出审核、项目执行期的督促检查、组织申报结项材料、组织科技成果登记等工作;配合学校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五) 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职责: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参加项目负责人利用科研经费购买科研仪器的招标工作。
(六) 项目负责人职责: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并严格按照项目下达(委托)部门(单位)规定及项目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七) 资产设备处职责:负责项目负责人利用科研经费购买科研仪器的询价招标采购工作,并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章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第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备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
(六)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报销必须附会议通知或邀请函。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参加项目研究的学生助研津贴、以及应用推广工作中所必需支出的各种劳务报酬、野外向导、采集实验材料雇工费及临时工开支等。
(十)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十一)协作费:指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合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按任务书要求支付给项目合作单位的研究费用。
(十二)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租赁注册法人单位的要提供正规发票及租赁合同,予以报销。
(十三)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中期检查、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横向课题一般由委托单位支付。
(十四)科研管理费: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到帐后,除项目主管部门的特殊要求外,纵向科研项目一律提取经费总额的5%作为科研管理费。科研管理费主要用于学校科研项目申报、论证、科研项目管理等支出,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由科研处统一掌握使用。
(十五)其它因科研工作所需的开支。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四章 科研经费预算
第十条 经费预算是科研项目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在财务处、科研处、二级单位主管科研负责人的指导下,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经费预算,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科研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要求,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实事求是地编制,并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即申请的专项经费和配套经费。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合作研究经费应当对合作研究单位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按时拨付。支出预算中直接费用各项支出没有比例限制,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间接费用和管理费按国家和地方政策编制。
第十三条 与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时,应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分别编制所需的经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汇总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 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可以进行合理的预算调剂。在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如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整,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自主安排,学校科研处据实核准后进行调整,并在验收(结题)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简化项目预算评审程序,学校科研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或专家对拟申报的科研项目和项目预算“合二为一”,同时进行预算审核,项目负责人应依据预算审核建议调整预算编制。
第五章 科研经费收入及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计财处根据科研处确认后的科研经费收入入账,由计财处和科研处核实到帐经费及所属项目类型,进行立项管理。将项目任务书中经费预算明细输入科研财务管理系统中,监控预算经费明细支出,保证项目经费支出严格按照任务书确定的明细、数量进行。
第十六条 为促进科研项目的有效实施,对获得资助经费的项目进行配套资助,配套经费由学校教育事业费支出,具体配套标准如表所示。纵向课题按实际到账经费,按比例进行配套。横向课题按实际到帐经费,按比例进行配套。
项目来源 |
配套标准 |
国家级项目 |
50% |
省部级项目 |
40% |
厅局级项目 |
30% |
省教科规划项目 |
重点 |
一般 |
0.5万元 |
0.3万元 |
校级项目 |
0.3万元 |
0.1万元 |
第六章 科研项目决算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对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科研项目,其结余经费500元及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以合理理由申请,科研处通知计财处纳入个人科研项目研究专用账户管理,需重新编制预算后,全部用于该项目后续研究支出;结余经费不足500元的,于每年年底前按预算明细完成支出,否则学校全部收回,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因故终止或取消,科研处及时通知计财处停止报销。项目组要及时清理帐目,同时填写核算清单,报科研处审查后,由计财处核销。项目无故终止,科研处、计财处要向项目负责人悉数追回经费。项目研究任务没有按期完成,结余经费收回,按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款手续。
第七章 科研经费绩效支出
第十九条为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加大绩效支出激励力度,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纵向科研项目,在学校按规定扣除管理费后,如按时完成项目,可全部用于项目组绩效支出。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负责人要根据项目组成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真正体现科研人员价值。
第八章 科研经费支出审批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和分级审批制度。所有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批,并在“报销签批单”上写清具体支付的项目和财务编号。审批权限和顺序如下:
1. 0.5万元以下业务:经办人—项目负责人;
2. 0.5万元—1万元业务: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学院院长(校级科研院所负责人);
3. 1万元—3万元业务: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学院院长(校级科研院所负责人)—科研处处长;
4. 3万元—5万元业务: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学院院长(校级科研院所负责人)—科研处处长—计财处处长—分管校领导;
5. 5万元-10万元: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学院院长(校级科研院所负责人)—科研处处长—计财处处长—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
6.10万元以上业务: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学院院长(校级科研院所负责人)—科研处处长—计财处处长—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
7.燃料动力费、科研绩效支出、科研协作费用由科研处长和计财处长零起点签批,科研绩效支出还须人事处签批;单次报销额度在1万元(含)以上的劳务费由科研处处长和计财处长共同签批。
第九章 监管检查
第二十一条科研处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监督,计财处要加强对科研经费的会计监督,审计处要加强对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科研经费的管理,院系承担重要的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申报、执行和绩效考核的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项目申报、执行和绩效考核的直接责任部门。项目申报过程中,由课题负责人提出并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经院系对申报的科研项目研究内容、经费预算情况等审核后,报学校科研处审核,再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所有支出,要有院系主管领导的审批签字。
第二十三条 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任务书中的经费用途及数量,由项目负责人确定,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项目任务书中的经费用途及数量使用,项目结项决算时,如出现与项目任务书中的经费用途及数量不一致情况,由项目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凡项目主管部门另有管理办法或规定的,按其办法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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