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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作者: 时间:2022/4/29 11:59:42 浏览:


通师院发〔2022〕13号                                      签发人:朱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通化师范学院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术道德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致力于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遵守学术规范,弘扬学术道德,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科研处。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2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教师,原则上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并设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相关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为职务委员,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

第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4年,可连选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若有委员退出、退休或调离本校,须按照委员产生办法增补委员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三)学术造诣较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者,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或调离本单位)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每年2次无故或4次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视为自动辞去委员职务;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严格遵守会议讨论的保密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基层学术委员会章程;

      (七)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专门工作组,并授权其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通化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通师院发[2018]77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通化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