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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4/12/4 8:30:25 浏览:

通师院发[2014]96

附件9

 

通化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

暂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优秀学术专著的出版,提高学校科学研究水平,设立通化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用于学术著作的出版,为规范出版基金的使用,特制定本办法。科研项目经费、科研平台建设经费、财政专项建设经费、各级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等支持的学术著作出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出版基金按照自由申请、择优支持的原则,资助学术价值高、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的学术著作的出版。

第三条 基金来源于学校预算资金,每年1020万元,学校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统一在扉页上标注“通化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字样。

二、基金资助范围与要求

第四条 基金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要反映科学技术及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最新成果,具有较高学术价值,代表学校相关学科学术研究的最高水平,并对学校的学科建设及专业建设起到促进和推动作用。优先资助重点学科、研究基地、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带头人及博士研究生的学术著作。

第五条 申请者必须是著作权所有者的第一完成人,自然科学书稿总字数一般在10万字以上,社会科学书稿一般在15万字以上。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科研平台建设经费、财政专项建设经费、各级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等支持的学术著作,学校原则上不予资助,可视具体情况适当补助出版经费。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基金资助范围:

1.再版的学术著作;

2.译著、论文集、科普读物;

3.教材、美术作品和文学作品;

4.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及网络出版物;

5.教师自费出版的学术著作,学校按科研成果奖励政策给予奖励。

三、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申请者须填写《通化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申请书》,并附下列相应材料(一式3份):

1.书稿的“前言”和“目录”;

2.能反映书稿水平和特点的部分样稿;

3.主要参考文献;

4.其它可反映书稿水平的材料;

5.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教师需提供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的具体推荐意见。

第九条 科研处对申请者的书稿进行初审与筛选,对符合条件的书稿,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就书稿的学术水平、出版价值、著述特点和写作质量进行评议。

第十条 科研处综合同行专家的评议结果,提出资助意见,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达不到预定要求、存在政治错误、未能按期完成计划等情况,科研处有权中止出版并撤销资助。

第十二条 作者应恪守学术规范,对获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文责自负,如发现有抄袭他人作品或剽窃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等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出版与印刷

第十三条 科研处代表学校与作者共同联系出版事宜。

第十四条 出版社应是国内、省内有影响的学术性出版社。

第十五条 出版社根据出版要求向科研处提供经费预算,出版预算经费在5万元及以上的著作,按政府采购要求确定出版社,作者再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并办理汇款。

第十六条 每部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出版数量一般为5001000册,学术著作出版后,学校不支付作者稿费。除出版社留样书和学校留用200册,其余由作者自行处理。

五、附则

第十七条 学术著作出版工作由科研处负责,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