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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22/4/29 12:20:24 浏览:

通师院发〔2022〕12号                                      签发人:朱俊义



 

第一条 进一步强化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确保科研经费合理有效利用,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7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号)、《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2]2号)、《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1]10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原则

第二条 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经费使用由学校科研、财务部门共同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根据项目合同预算和研究进度情况,由科研处、计划财务处负责对科研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签批,由审计处负责审计,由纪委负责监督。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任务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学校科研经费按照经费下达单位的管理规定、项目计划、合同预算的要求分类管理。来源于中央或地方财政的科研资金,属于纵向项目经费,基本原则是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各类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来源于企事业单位、社会资金、其它高校等委托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经费,按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对于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制度另行制定,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合同执行。

第五条 科研经费属于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经费下达部门或单位指定的各类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明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科研处、资产管理处、人事处、纪委、审计处、二级学院(部、所、中心、室)(以下统称二级学院)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一)计划财务处职责: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审查项目决算;协助审计处结题审计;配合人事处、科研处考核绩效经费。

(二)科研处职责: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收入的核定;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

(三)人事处职责: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年度实际业绩,协同计划财务处、科研处合理编制科研绩效经费预算。

(四)资产管理处职责:负责项目负责人利用科研经费购买科研仪器的询价招标采购工作,并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五)纪委和审计处职责: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

(六)二级学院职责: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经费预算评审、经费支出审批、项目执行期的督促检查、组织申报结项材料、组织科技成果登记等工作;配合学校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七)项目负责人职责: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并严格按照项目下达(委托)部门(单位)规定及项目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和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中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等费用,以及其它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第十一条 间接经费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使用参照《通化师范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科研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经费预算是科研项目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在计划财务处、科研处、二级学院主管科研负责人的指导下,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经费预算,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科研经费。

第十三条 经费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要求,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实事求是编制,并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与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时,应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分别编制所需的经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汇总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简化预算编制,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第五章 科研经费收入及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科研处确认后的科研经费收入入账,由计划财务处和科研处核实到帐经费及所属项目类型,进行立项管理。

第十七条 为促进科研项目的有效实施,对获得资助经费的项目按照到账经费进行一定比例的配套资助,配套经费由学校教育事业费支出,具体配套标准如表所示。

 

项目来源

配套标准

国家级项目

到账经费×50%

省部级项目

到账经费×40%

厅局级项目

到账经费×30%

省教科规划项目

重点

一般

0.5万元

0.3万元

校级项目

0.3万元

0.1万元

 

第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学校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可实行包干制。

 

第六章 外拨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外拨经费主要包括:

(一)在相关项目计划任务书、预算书或合同书中约定的,因项目合作而支付给合作单位的研究经费;

(二)根据项目研究需要,支付给外单位的科研协作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须严格按照项目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预算书或合同书中已明确约定的合作单位及金额进行外拨,外拨经费预算分配参照任务书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外拨经费以合作合同为依据,合作合同须明确合作的具体工作内容、验收指标、预算、经费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对合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应依法、依规进行科研项目经费外拨,严禁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项目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七章 预算调整管理

第二十三条 预算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预算额度不变的情况下,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剂:

(一)设备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批后,报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备案。

(二)劳务费、业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调整不需审批手续,在财务报销时可直接调整。

(三)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办理相应的调整手续,由科研处审核备案。

 

第八章 包干制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包干制适用于上级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推行经费包干制的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

第二十五条 学校是项目资金和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法人责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项目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包干制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并报科研处备案,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等。承诺书作为项目负责人使用科研经费、规范学校监管、落实主体责任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包干制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决定资金使用,经费使用范围参见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结项时,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在校内公示,公示期满后将项目经费决算和结题报告及成果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九章 科研项目决算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对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科研项目,其结余经费500元及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以合理理由申请,科研处通知计划财务处纳入个人科研项目研究专用账户管理,全部用于该项目后续研究支出;结余经费不足500元的,于每年年底前按预算明细完成支出,否则学校全部收回,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因故终止或取消,科研处及时通知计划财务处停止报销。项目组要及时清理账目,同时填写核算清单,报科研处审查后,由计划财务处核销。项目无故终止,科研处、计划财务处要向项目负责人悉数追回经费。项目研究任务没有按期完成,结余经费收回,按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章 科研经费支出审批

第三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和分级审批制度。所有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批,并在报销签批单上写清具体支付的项目和财务编号。审批权限和顺序如下:

1.0.5万元(含)以下业务:经办人项目负责人;

2.0.5万元1万元(含)业务: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学院院长(校级科研院所负责人);

3.1万元3万元(含)业务: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学院院长(校级科研院所负责人)科研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

4.3万元—5万元(含)业务: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学院院长(校级科研院所负责人)科研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校领导;

5.5万元—10万元(含):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学院院长(校级科研院所负责人)科研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

6.10万元以上业务: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学院院长(校级科研院所负责人)科研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

7.燃料动力费、科研绩效支出、科研协作费用由科研处处长和计划财务处处长零起点签批,科研绩效支出还须人事处签批;单次报销额度在1万元(含)以上的劳务费由科研处处长和计划财务处处长共同签批。

 

第十一章 监管检查

第三十二条 科研处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监督,计划财务处要加强对科研经费的会计监督,审计处要加强对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院对科研经费的管理承担重要的监管责任,是项目申报、执行和绩效考核的直接责任部门。

第三十四条 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申报、执行和绩效考核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 实施负面清单制度,严格执行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十条禁止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对不履行科研经费管理责任、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项目负责人,视情节轻重,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冻结科研经费使用、上报中止或撤销项目、取消负责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对违纪的,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凡项目主管部门另有管理办法或规定的,按其办法或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通化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通师院发[2018]1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