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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师范学院横向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22/4/29 12:21:47 浏览:

通师院发〔2022〕12号                                      签发人:朱俊义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积极承担横向科研项目,提升学校为行业和地方经济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拓宽学校科研经费来源渠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26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课题经费包括:进行技术开发、成果转让、技术咨询与服务等科技活动,由课题委托方按合同拨付的项目研发经费。

第三条 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管理遵循分项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第四条 横向课题经费实行配套资助制度,凡学校教师(含外聘教师)获得的项目,学校按照项目实际到账经费给予20%的配套经费。

第五条 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和各学院,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横向课题科研经费使用的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不再提取横向课题经费管理费,为鼓励教师及各二级学院(部)积极争取横向科研课题,学校将横向课题立项情况纳入教师业绩绩效和二级学院科研业绩考核。

第七条 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合同中的经费支出预算和约定执行;合同中无明确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可自主根据项目需要支出,包括设备费、劳务费、科研业务费、绩效支出等;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调整预算。

第八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和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课题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

第十条 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的转拨,按项目合同书(协议书)进行,并由收款方提供相应发票。

第十一条 横向课题科研经费应加强预算执行力度,努力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科研项目结项后,其科研经费可以办理结转手续,并作为策划新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不法行为。学校对科研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行为,将追究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之前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凡国家、省另有管理办法或规定的,按其办法或规定执行。原《通化师范学院横向课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通师办发[2017]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