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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师范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22/4/29 11:42:05 浏览:

通师院发〔2022〕12号                                      签发人:朱俊义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修订)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16]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教师执行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校鼓励教师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国境内实施。教师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科研处负责科技成果的管理,并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吉林省通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表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六条 科技成果持有人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程序:

(一)成果持有人向科研处提出申请,填写《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

(二)科研处审批后,由成果持有人与吉林省通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沟通,由吉林省通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表学校与成果接收转化单位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八条 学校鼓励教师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第九条 学校教师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经过评估后,在不低于评估价格基础上,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校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十条 教师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学校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学校将教师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成果作为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课题组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根据专业特点、行业领域技术发展需要,聘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支持课题组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产业和区域发展需要积极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建设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

 

第三章  技术权益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通过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80%的比例,直接用于课题组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由课题负责人确定分配原则;吉林省通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取管理费10%,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工作;对课题组人员所在二级学院奖励10%,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工作。

(二)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80%的比例,作为课题组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由课题负责人确定分配原则;剩余的20%股份为吉林省通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占有,该20%股份产生的利润的50%上交学校。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给课题组成员。

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学校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学校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学校工资总额基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学校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职工未经单位允许,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学校的协议,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学校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凡国家、省另有管理办法或规定的,按其办法或规定执行。原《通化师范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通师院发[2016]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