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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特派员选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1/11/30 10:59:24 浏览:
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特派员选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行20周年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我省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重要作用,规范科技特派员组织管理,省科技厅制定了《吉林省科技特派员选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1月23日

吉林省科技特派员选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行20周年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7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重要作用,规范科技特派员组织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特派员是指省内具备一定专业能力和技术特长,深入农村、基层一线进行科技服务、科技创业的农业科技人员、农业生产经营人员、返乡大学生、返乡复转军人、乡土人才、农村致富带头人等。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主要从事以下活动:

    (一)开展技术示范推广。针对全省农业农村发展科技需求,加速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地方产业技术创新水平。

    (二)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充分发挥专业技术特长,及时有效解决农民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类技术难题,提高科学种养加销水平,助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三)开展农民科技培训。采取集中授课、视频互动、现场交流等种方式,广泛开展农业科普知识宣传和农民科技培训,培养当地技术骨干力量,提升农民科技素质。

    (四)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通过技术入股、资金入股、技术承包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协办涉农企业和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与当地企业和农民建立利益共同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四条  省科技厅对全省科技特派员实行统一认定、分级管理、择优支持。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吉林省科技特派员的认定工作,并建立科技特派员信息库,对认定的科技特派员实行信息化管理,视科技特派员工作绩效择优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和中、相关单位分别负责本区域、本单位科技特派员认定申报的受理、审核、推荐工作以及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科技特派员分为自然人科技特派员和法人科技特派员。

    自然人科技特派员:指围绕吉林省受援对象技术需求,帮助解决生产技术难题开展技术推广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培养地方技术骨干服务地方产业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

    法人科技特派员:指围绕吉林省相关产业发展需求,深入到农村基层和农业经营主体,以单位形式开展技术示范、科技服务和成果转化,充分发挥其在产品销售、市场渠道、产业化经营等方面的优势,引领和支撑农业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的法人单位

    第六条  科技特派员服务类型分为技术服务型、创业带动型、产业发展型三类。

    技术服务型科技特派员:针对农业企业及农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技术难题,结合自身专业特点,广泛开展农业科普知识宣传农民科技培训、技术推广和成果转化等活动。

    创业带动型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协办涉农企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与当地农建立利益共同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产业发展型科技特派员:主要为乡村振兴包保村驻村干部或村书记(主任),结合地实际,以农业产业发展为目标,反馈技术需求、对接科技资源、协调组织实施产业项目,积极做好产业发展谋划工作。

第七条  科技特派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工作扎实,乐于奉献。

    (二)专业素质强,至少掌握一门以上专业实用技术且技术优势明显,具有良好的知识传授、信息传播和综合协调能力,能够运用多种手段、途径传播和推广新技术。

    (三)自愿为“三农”服务,有为服务和创业过程中与服务对象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规范经营的愿望

    (四)服从科技特派员管理机构工作指导,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能够自觉维护科技特派员形象。

    第八条  按照“自愿互利、双向选择”的原则省科技厅每年集中组织开展吉林省科技特派员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申请,由所在单位组织推荐,在吉林省科技特派员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注册,提交相关材料,经所属科技管理部门逐级审核后,由市(州)科技管理部门统一提交到省科技厅;中、省直有关单位由单位审核后,统一提交到省科技厅。

    第九条  省科技厅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对拟认定名单经厅务会议审定通过后对外公示(时间一般7个工作,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认定,并颁发吉林省科技特派员电子证书

    第十条  省级科技特派员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业绩考评,将考评结果作为省科技厅择优支持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选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和中、省直相关单位分别负责本区域、本单位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和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科技特派员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经认定后,科技特派员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结合各地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求和乡村振兴实际需要,组织选派推荐、资源配置、派出服务等工作。

    第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选派方式:

    双向选择。科技特派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与拟派驻单位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向科技特派员管理单位申报。

    定向选派。科技特派员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定向选派科技特派员与乡村涉农经营主体对接帮扶。

    第十四条  科技特派员选派程序:

    (一)自然人科技特派员由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所在单位、科技特派员派驻单位共同填写《科技特派员选派申请表》并签订《科技特派员派驻服务(合作)协议书》,报送至科技特派员管理单位;法人科技特派员由法人单位与科技特派员派驻单位共同填写《科技特派员选派申报表》并签订《科技特派员派驻服务(合作)协议书》,报送至科技特派员管理单位。

    (二)科技特派员管理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报送省科技厅备案。

    (三)中、省直单位自主选派本单位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直接与本单位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派驻单位签订《科技特派员派驻服务(合作)协议书》并报送至省科技厅备案。

    (四)各地定向选派的科技特派员由所在地科技特派员管理单位与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派驻单位签订《科技特派员派驻服务(合作)协议书》并报送至省科技厅备案。

    《科技特派员选派申请表》、《科技特派员派驻服务(合作)协议书》由各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单位根据服务实际自行拟定。

    第十五条  科技特派员选派服务周期一般为1年,在科技特派员认定有效期内可以连续选派。科技特派员可以根据自身工作任务、派驻单位需求及当地农业生产实际,灵活掌握在基层的服务时间,通过现场服务、电话咨询、网络会诊等多种方式开展科技服务,在派驻单位现场服务的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30天。

    第十六条  科技特派员服务期满后,省科技厅组织各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在吉林省科技特派员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考核评价,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职尽责、专业能力、服务绩效、创业成果、廉洁自律、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考核结果作为连续选派、认定及择优支持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科技特派员管理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科技特派员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技特派员选派、管理、考核的具体办法,加强对科技特派员的管理、考核工作,及时将科技特派员的相关信息、科技服务和创业带动等情况在吉林省科技特派员信息管理系统上登记入库,发现科技特派员有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所属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对认定的科技特派员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科技特派员资格:

    (一)服务期满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

    (二)存在损害农民利益或严重失信的行为;

    (三)不接受管理,长期不参加科技特派员相关活动;

    (四)其他有损于科技特派员形象的行为。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对科技特派员信息库进行动态更新,定期将科技特派员的履职情况、服务绩效等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政策。

    第二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

    第二十二条  在乡村振兴中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优秀科技特派员,给予立项支持。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协办的企业,符合要求和条件的,给予项目倾斜。对工作突出、绩效显著的优秀科技特派员进行通报表扬。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对在申报认定、考核管理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科技特派员,取消其科技特派员称号,以后不再受理其科技特派员认定申报。

    第二十四条  在吉林省科技特派员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类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的,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