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理文件

通化师范学院学术交流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4/12/4 8:29:28 浏览:

通师院发[2014]96

附件7

通化师范学院学术交流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活跃学术气氛,优化科研氛围,使教师、研究人员能及时了解国内外学术动态,提高学校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保证学术活动的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类学术活动要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研究和探索教学和科研的前沿问题,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  学术活动的范围包括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主办或承办国内国际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学术成果展览和其它形式的学术交流。

二、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

第四条  教师参加的学术会议应是本人所在的省级学会或以上学会组织召开的与教师本人教学科研有关的学术会议。

第五条  参加学术会议的教师须为学校在岗教师。

第六条  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须凭会议的书面通知或邀请函及提交的学术论文向所在部门提交《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审批表》,科研处同意后方可参加。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还需分管校长同意。

第七条  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所需经费由本人、部门、项目经费、科研平台建设经费、财政专项经费或是其它途径解决。会议结束后经费报销时应附会议书面通知或者邀请函。由学校学术交流经费支付的,需经分管校长同意。

第八条  会议结束后,参加会议的教师应根据会议的重要程度向单位领导或本教研室传达汇报,并填写《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情况汇总表》,并附会议相关资料,一并报到科研处存档。会议资料,必须交单位资料室保存,如个人需要,可借阅或复印。

第九条  教师参加完学术会议后,至少对本单位师生开展一次学术报告会或学术讲座。

三、主办或承办国内国际学术会议

第十条  主办或承办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会议主题应与学科建设相吻合,并有助于提高学校的学术水平和地位。

第十一条  主办或承办国内国际学术会议,需先向学校科研处递交《主办或承办国内国际学术会议审批表》,由科研处进行形式审查后,将会议方案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在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向与会者发邀请通知。提交审批的会议方案应包括:会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规模、组织领导、经费来源及拟邀请的国内外学者姓名、职称、职务、单位以及学者专长等,并提供与会者及所属机构的背景材料。对敏感地区人员的邀请在报告中应予说明。

第十二条  为了扩大学校的影响,提高学校的学术地位,支持以学校名义举办高级别的全国性和国际性学术会议,学校将视会议的规模和影响,给予资金上的支持。

第十三条  会议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填写《主办或承办国内国际学术会议情况汇总表》,并附会议相关资料,一并报科研处存档。

四、专家、学者做学术报告

第十四条  学术报告人员可分为校内教师和校外邀请的专家。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在每学期初将《学术报告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到科研处,由科研处审批后统一编制学校学术讲座计划表,并将信息反馈到各部门,以便做好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本校教师做学术报告的酬金为100/人次,外请专家做学术报告的酬金为200/学时/人,该费用由学校支付。外请专家的往返路费、住宿费由学校负责,在此期间的其它费用由主办单位解决。

第十七条  各类学术报告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将《学术活动记录表》、照片、文字材料等报科研处存档。

五、学术成果展览

第十八条  举办大型学术成果展览,主办单位应提前提交申请,填写《举办学术成果展览审批表》,科研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举办学术成果展览的费用,由举办单位和学校共同承担。

第二十条  展览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填写《举办学术成果展览情况汇总表》,并附与展览相关的各种资料,一并报到科研处存档。

六、关于校内学术活动的其它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经常性的学术活动,由各部门自主组织安排,费用自己解决。校级的学术活动,由有关部门协助科研处共同组织安排。

第二十二条  学术交流活动中发生的由学校承担的费用,从学校学术交流活动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41127